先描述僵局,不只说“不想干了”
说明持股比例、决策机制、无法召集或通过的事项、持续时间及对经营的影响。意见不合、利润减少和法律意义上的解散条件需要分别核对。
退出、协商与解散分开讨论
股权转让、回购安排、治理调整和解散清算各有前提与成本。先核对章程、协议和各股东意愿,不把“退出公司”直接等同于法院解散。
债务、员工与账册不能漏掉
列出应收应付、税务、劳动关系、未履行合同、资产与账册保管情况。停业或营业执照仍在,并不代表相关责任已清理;清算和注销应结合实际状态核对。
先形成路径与待办清单
可约定股权与决策关系图、僵局事实目录、债权债务清单和可讨论路径。后续谈判、解散诉讼、清算协助或注销相关工作的承接范围分别确认。
涉及香港、澳门或其他境外因素
有港澳股东、境外母公司或跨境资金时,分别确认登记主体、文件形成地和资产所在地。内地公司与港澳公司解散适用的程序不能混用。
先弄清这两个问题
各持股50%,就一定可以申请解散吗?
比例本身不能决定。应核对实际决策障碍、经营影响、章程和已经尝试过的处理方式,再评估是否具备相应条件。
公司停业了,还需要清算吗?
先核对登记与程序状态、债权债务及未履行事项。停止经营、解散、清算和注销属于不同环节,具体工作需结合公司情况确认。
范围与限制
不把股东不合或停止经营直接认定为符合司法解散条件,也不承诺通过注销免除未清理责任。